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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政府的信用


  
  常见的一种现象是:经济要发展,城市要扩建,政府下令拆迁,可偏偏有那么几家钉子户,拒不合作,百般阻挠,好话给他说了千千万,他就是不动窝。于是有人说:中国的事就是难办;还有人说:中国安土重迁的传统就是不好。
  中国的事果真难办吗?中国的传统真的有问题吗?
  十九世纪的德国,曾经发生过老百姓告倒皇帝的事情。威廉皇帝因为磨房挡住了他行宫的视线,就派人强行将磨房拆除。磨房主不服,告到法院,结果是皇帝败诉。皇帝服从法院的判决,将磨房依原样重建,并赔偿磨房主的一应损失。磨房主说了一句话:“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,但德国尚有法律在。”这句话很值得我们深思,这就是说,一切执行权力的机构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;也就是说,要依法治国。而实际上,上述这个案例,也正是德国司法独立的标志,成为德国法制的起点。
  一切传统、风俗、行规之下,都必然有深刻的利益驱动,没有无缘无故、无视当事者利益的游戏规则,一种传统的形成,必然有他理所当然的经济基础。中国人的安土重迁,和中国人的经济生活以农业为主有关,土地抑制了自由迁徙的愿望,再加上历代政府用国家制度加以约束和强化,终于使安土重迁成为适应经济基础的文化心理,积淀在整个民族的集体潜意识中;而这种民族意识衍生的重视宗族、崇尚礼教的风尚,则反过来成为中国两千年来人治和专制直接的社会基础。在这样的社会体制下,小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,安危生死,寄于当权者的喜怒哀乐,于是,狡诈横生且以为能事,这是小民的生存智慧,但更是我们整个民族的大悲哀。而法制则为社会成员行为的后果提供了一种可预见性,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,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可以准确预见。在这样的体制下,狡诈才会匿迹,诚信才会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,因为诚信保证了人们的最大利益和长久利益。
  人是他自己的目的,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特定历史目的的牺牲品。在城市的改建和拆迁中,有些人——准确的说是“公民”不愿意搬迁,是因为他的既得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,对政府不信任,这就说明:我们的政府在信用方面确实出了问题。千百年来的人治,建国后几十年的计划经济,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个体的权利极度漠视,无论是专制体制下小民的被随意处置,还是计划体制下物资的有计划调拨,都是集权式的统治或领导,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,这样政府就成了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特殊机构,久而久之,自身也忘记了自己也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,忘记了自己作为一个身份特殊的行为主体,却也要具备的诚信特质。这样,就招致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,使政府行为实施的成本,因了人为的原因而被抬高。
  中国的典籍《礼记•礼运》上说:“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,讲信修睦,选贤与能”,把“信”放在了一个很靠前的位置;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提出了“爱国守法,诚信明礼”,把“诚信”也放在了一个很靠前的位置,说明诚信对于一个社会体系的运行,确实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,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。前不久去世的历史学家黄宇仁讲到近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形成时,特意提出了信用体系的形成对资本形成的决定意义。中国是一个大国,也是一个后进国家,自己的历史、民族传统和国家性质都不允许我们在步入市场经济时,在资本的原始积累上走西方国家殖民他国的老路,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。如何把民间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,建立信用体系是一个关键;而“上有好者,下必效之”,政府在这方面应该起到带头作用。
  我们的改革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,每个中国人都期望自己的祖国走向强盛,在愈来愈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。能否把改革进行到底,关键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作用。回想起两千年前的战国时代,也是列国纷争,乱世争雄,各国纷纷变法,但只有少数国家取得了成效,这其中,和当局者的决心和力度有着很大关系。像秦国,商鞅立木赏金,取信于民,著刑于鼎,执法不阿权贵,甚至包括他自己,所以秦国士卒人人听命,舍生忘死,号为虎狼之兵;而楚国,吴起变法,屈原制宪,一触动既得利益者,就被革职甚至杀害,因此秦兴楚亡,是早已成了定局的,以致影响波及今日,我们中国,还被称为“CHIN——秦”。
  孔子的弟子在问到孔子治国的道理时,孔子说三事不可忽略,就是:粮,兵,信用,而其中,尤以信用为重,“民无信不立”;老子也说: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畏之”,这就是说,政府的权威来自与信用,而不是暴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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